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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1-25 发布者:焦作市体育局 转载 阅读量:34543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2011]4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体育总局将启动2017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及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须满足《通知》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各项要求。

二、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须按照本通知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单位,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项目,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体育局应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具备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和单位进行申报,在进行严格初审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通过“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推荐工作,结合《办法》和《通知》精神,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履行初审推荐有关职责。

(二)各省(区、市)要从当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2个、示范单位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4个)。

(三)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的内容、组织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并符合信息系统的上传标准。各省(区、市)体育局应切实承担起申报材料审核职责。如存在信息缺失、不实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取消申报主体参与2017年度评审的资格。

五、联系方式

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体育产业发展部

联 系 人:孙   静  王小朋

联系电话:010-67183862   传真:010-67104356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100763

电子邮箱:sunjing@olympic.cn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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