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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体育局关于购买2017 年度城区51个公(游) 园健身器材维修(护)服务项目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8-01-08 发布者:群体科 原创 阅读量:34512

焦作市体育局关于购买2017 年度城区51个公(游) 园健身器材维修(护)服务项目的公告

焦作市体育局拟购买2017 年度城区51个公(游) 园健身器材维修(护)服务,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内容概况

2017年度焦作市城区51个公(游)园健身器材的维修(护)服务。

二、项目预算资金: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须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四、购买服务项目方式:竞争性谈判

有参加购买服务意向的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证明材料,于2017126日下午3:00到市太极体育中心太极馆内市体育局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竞争性磋商。

五、投标报价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一次性报价方式。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服务费、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

六、服务商技术要求

1.有专业电工、焊工至少各一名

2.有专职巡查人员

3.制定巡查、维修方案

七、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1.建立焦作市城区51个公(游)园内1306件健身器材项目数据库,公开服务商报修联系电话和市体育局监督电话,对健身器材巡检维修进行量化管理。

    2.对城区51个公(游)园健身器材进行常规性日常巡查和维护。

   防止健身器材零部件的松动、缺失,清除健身器材污渍、及时对锈斑部位进行打磨、喷漆,确保每件器材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3.对城区51个公(游)园健身器材进行常规性日常维修。

对于损坏的健身器材要及时维修、更换部件。因配件原因不能及时维修时,要张贴醒目公告,提示严禁使用,以免给健身群众造成伤害,确保健身群众的人身安全。

    4.对于城区51个公(游)园内已到使用年限和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器材要及时上报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对于已到使用年限和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器材及时上报备案。经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拆除,同时进行器材数据库调整。

    5.对城区51个公(游)园内健身器材的巡查、维护、维修要有文字记录及图片资料,每月汇总上报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6.对于城区51个公(游)园内健身器材因维修(护)不及时或不合格给健身群众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不可抗力、器材质量或人为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伤害事故除外)

    7.要随时接受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八、项目考核办法

 焦作市体育局将不定期安排人员对项目内容进行督察、验收,对于违反约定的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相应扣除服务金。

1.对于没有建立器材数据库或器材数量账实不符的,每缺1件器材扣服务金1000元,并责令改正。

2.对于日常巡查不到位、接到报修通知后不及时响应或响应超过2个小时的扣服务金100元;非配件原因,不能在24小时修复完毕的每件扣服务金200元,并限时修复。

3.对于器材零部件松动、缺失及器材主要部件锈斑、污渍、维护不及时的每发现一处扣服务金100元,并责成限时改正。   

4.对于器材损坏维修不及时,每发现一处扣服务金500元。

5.对于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且无禁止使用标志的扣服务金500元。

6.因维修不合格,给健身群众造成伤害的,服务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器材拆除后,对拆除场地未能进行安全处理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由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

8.对上述第6-7项事故发生累计超过三次的,体育局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双方合同,终止双方约定,同时停止服务费用的支付。

9.对需按时上报的巡查、维修维护等资料,每推迟一天(节假日顺延)扣服务金100元。

10.对于不配合,不接受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不服从工作监督安排的,体育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损失由服务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接到群众举报器材损坏的,举报被查实一次扣服务金100元。

12.以上处罚从当期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九、付款方式

每季度进行一次付款,实际付款金额根据考核办法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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