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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8-11 发布者:焦作体育局 原创 阅读量:34571
焦作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体育传统项目是指:在市体育局、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学校直接管理,学校领导重视体育工作,体育师资力量较强,体育场地设施条件较好,学校体育工作出色,多年来在一至两个体育项目上具有特色,并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在发现、培养、输送体育苗子上作出贡献的学校。
第三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项目是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重要组成内容。在不断提高广大学生体质水平的同时,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发现、培养和输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本着 “多出人才、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原则,认真贯彻“从小发展、打好基础、科学训练、积极提高”的科学训练方针,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县(区)体育(文体)、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传统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文体)局负责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局负责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领导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校级分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内;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有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传统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报市体育局、教育局备案,由市体育局、教育局联合命名。
第八条 凡符合省级传统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向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传统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由市级体育局、教育局向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十条 申报省级体育传统项目的学校,必须是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的学校,必须是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整体办学质量较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校领导中有专人主管传统项目学校工作,对开展传统项目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第十二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建立校级、年级、班级的体育传统项目代表队,有该项目的年龄梯队,有校传统项目训练队、有学生来源及对口升学的衔接学校。

第十三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必须具备开展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及传统项目训练的场地器材等设施。

第十四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要有一支思想素质好、事业心强、体育教学经验较丰富、具有较高训练能力的师资队伍。学校重视传统项目训练队的精神文明建设,注重抓好运动员的思想品德素质,文化课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坚持系统训练,针对项目训练队要有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和日教案。要建立健全运动员训练档案(包括运动员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体形态、运动机能、学习成绩等)。传统项目每周至少训练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第十六条 体育传统项目要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密切结合,每学期有计划地组织该项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并能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县(区)传统项目竞赛活动和各类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对学校传统项目训练要有专门的训练经费。
第十八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每年的招生中对体育特长生要有专门的招生计划。市级传统项目学校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不少于10名,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生不少于20名。
第十九条 努力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一年内中学间接或直接向省专业队、市各项目运动队、高等院校(系)输送6人以上,小学输送5人以上。
第二十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要积极协助配合省、市各项目运动队到本校的选材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发现体育苗子应积极和当地体育局、教育局联系输送,不能私自向外省或外地市输送体育苗子。如发现有私自输送的将严格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由市体育局、教育局按照《河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联合检查评比, 对成绩显著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市体育局、教育局每年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检查,依照评比条件,评出当年“焦作市优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获得表彰的学校颁发奖匾并奖励3000—5000元训练器材。
      2、市体育局、教育局每年评选 “焦作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先进体育教师”、“ 焦作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先进校长”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3、市体育局、教育局每年择优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推荐优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参加全省命名及评比。
第二十三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降级、撤销等处分。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领导不重视,没有专门领导机构,没有针对传统项目的管理制度。
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没有学校传统项目训练队,或有训练队每周训练少于3次,每次少于1个小时。
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没有建立运动员训练档案,或有训练档案但是内容没有更新。教练员没有训练计划,或训练计划不完善。
4、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不积极主动参加省、市、县、区组织的各级各类传统项目比赛或者各类体育活动。
5、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没有组织传统项目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少,或基本没有进行学生课外活动工作。
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没有完成向上级输送任务,或不经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私自向外地市、外省输送体育苗子。
7、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不积极配合省、市运动队选材工作。
8、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没有针对体育特长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检查评比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后一律取销传统项目学校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竞赛和训练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开展各项目教练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教育局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应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要经常深入学校检查、帮助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巩固、提高。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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