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九十条第四款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经营该体育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16)》第三十七条 |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一项 |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二项 |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三项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条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一条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二条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三条 | ||
2 |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是否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否经许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
对体育赛事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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