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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
发表时间:2019-12-18 发布者:焦作市体育局 原创 阅读量:34347

焦作市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第五条 公务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学习计划的安排参加理论学习;
(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
(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第三章 勤政为民 勇于创新

第六条 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压制群众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
(二)故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 公务员应当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
(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
(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第四章 服从大局 团结协作

第九条 公务员应当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落实;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十条 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非客观议论上级、同级和下级;
(二)捏造事实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
(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六)其他有损于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忠于职守 讲究效率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责任观念和服务观念,忠于职守,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
(二)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
(四)办事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及有意拖延;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办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基层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二)对基层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请示、报告,不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
(三)对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转报、答复或批复。



第六章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二)以口头、信函等形式,要求为亲属经办个体或私营企业在办证(照)、场地、贷款、供货及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三)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
(四)在职责职权范围内研究涉及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人事安排、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问题时,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审定。在职责职权范围外涉及此类事项的调查、审定时,通过信函、便条、电话等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认真执行礼品登记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请;
(二)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三)工作日中午违反规定饮酒;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二)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或让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
(五)动用、占用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二)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
(三)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第二十条 公务员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
(二)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章 遵章守纪 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
(三)工作时间睡觉或下棋、打扑克、打麻将、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等;
(四)办公场所物品摆放杂乱,卫生差。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公务员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
(四)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五)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三)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二)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引用、泄露国家秘密;
(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五)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六)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七)不按照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电脑。


第八章 诚实守信 品行端正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时刻注意自身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播黄色影视作品和书刊,拨打色情电话;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场所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
(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四)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五)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家庭成员;
(六)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七)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
(八)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
(九)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荣誉或学历等;
(三)在接受组织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得体,整洁大方,形象端庄。
其中,男性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留长发(指头发盖住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蓄胡须、染彩发等;
(二)外穿背心、短裤,穿拖鞋、赤脚穿鞋;
女性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留奇特发型、过长指甲,涂染艳丽的指甲、彩发以及醒目的纹身等;
(二)佩戴有失雅观的过大耀眼耳环、脚链等首饰;
(三)穿低胸、露背、露脐上衣,穿拖鞋和高于膝盖以上的短裙、短裤及其它有损形象的奇装异服。
按规定配备标志服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按规定着标志服;
(二)着标志服不整洁,不规范;
(三)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期间言谈举止必须文明、礼貌、大方,提倡讲普通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语言冷硬、粗鲁,不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讲脏话或训斥对方;
(二)接打电话不使用礼貌用语,未等对方讲话完毕,就挂断电话;
(三)举止不端,粗俗傲慢;
(四)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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