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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发文要求各地规范和加强体育行政执法,公布12项体育违法处罚标准
发表时间:2021-09-06 发布者:焦作市体育局 原创 阅读量:34602

2月3日,经中央编办、司法部同意,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发布《中央层面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理顺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商中央编办、司法部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2021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
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各地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体育市场日益繁荣,市场主体更加活跃,体育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理顺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经商中央编办、司法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体育行政执法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管理体育事务的法定职责,是推进依法治体、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转变管理理念、体制和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地方体育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三、梳理执法清单。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附后)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研究筛选数量较大且专业性不强、适合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委托执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工作机制。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无专门体育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体育行政执法的相关职责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或者受委托的体育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五、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遵守委托执法程序,与受委托综合执法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将委托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

六、明确执法责任。细化岗位职责,落实执法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综合执法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体育行政执法行为履行监督职责,并对该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地方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执法行为,并接受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七、提升执法能力。充实并加强承担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综合执法力量的配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专门培训,丰富跨行业领域执法工作经验,确保队伍人员专职化与专业化。

八、强化工作保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编制、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对将体育行政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的,应当给予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工作需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协助做好委托执法事项的普法、复议、诉讼等相关工作。

九、回应社会关切。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体育领域与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体育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大体育普法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体育领域法律法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行政执法,抓紧工作,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编制、司法行政、体育等主管部门参加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说明


一、关于主要内容。《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体育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裁量标准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体育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后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六、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县级”。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具体明晰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四是法定实施主体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和“县级”。


文章来源于国家体育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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