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健身气功竞赛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以下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健身气功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健身气功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等负责健身气功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地(市)级、县级无健身气功协会的,由本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健身气功协会负责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健身气功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健身气功竞赛执裁工作进行监督。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对国际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健身气功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健身气功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
省级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健身气功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健身气功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并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地(市)级、县级健身气功协会负责相应健身气功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并报相应的上级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等负责本单位健身气功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并报当地省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设立健身气功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称裁委会),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健身气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健身气功裁委会可在相应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健身气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提出对裁判员的奖惩意见;研究制定国内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裁委会在进行评审时,除考核理论和技术成绩外,应结合申报者的实际执裁能力、组织活动能力和品行鉴定及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条 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主任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技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和知名专家兼任,委员由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有威望的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原则上国家级裁判员不少于5人。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可参照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裁委会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相应的上一级健身气功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裁委会名单中国家级裁判员不少于3人;地级裁委会名单中一级裁判员不少于3人;县级裁委会名单中二级裁判员不少于3人。
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等可参照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裁委会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中国家级裁判员不少于3人,裁委会名单应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凡思想品行良好,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积极参加健身气功活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的18周岁以上至62周岁以下人员,均可申请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等级认证考核的内容包括基础理论、功法技术、裁判现场模拟和品行鉴定等。
功法技术考试内容为国家体育总局编创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不带口令词的功法音乐,评分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执行。功法技术考试必须达到7.5分以上才能进行后续的考试。
基础理论考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健身气功竞赛规则、裁判法和健身气功专业知识等。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
模拟打分考试实行百分制,由学员根据录像进行现场打分。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
品行鉴定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有现实从事邪教及有害功法传功活动。
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工作计划进行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晋级工作,理论和功法技术考试须全程录像,晋级材料、电子材料、录像材料须保留3年以上,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有权抽查考试的组织情况。
第十三条具备申请相应等级条件的裁判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经所在地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签署意见,报上一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备案。经审批授予各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审批部门颁发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证书。
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认证标准:能够随机演练总局推广的1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或获得中国健身气功3段及以上或3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上者,掌握和运用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地(市)、县级健身气功比赛活动裁判工作者,参加当地组织的正规培训且成绩合格。
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认证标准:能够随机演练总局推广的2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担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担任地(市)级健身气功比赛裁判员或县级比赛裁判长以上,或获得中国健身气功4段及以上或2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上者,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独立拟订竞赛规程,并具有竞赛组织能力,参加当地组织的正规培训且成绩合格。
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认证标准:能够随机演练总局推广的3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担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担任省级健身气功比赛裁判员或担任地(市)级健身气功裁判长以上,或获得中国健身气功5段及以上或1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上者,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健身气功比赛规则和裁判法,能拟订完善符合实际的竞赛规程,并具有竞赛组织能力,参加当地组织的正规培训且成绩合格。
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认证标准:能够随机演练总局推广的4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任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全国(国际)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省级健身气功裁判长以上,或获得赛区优秀裁判员称号2次以上,或获得中国健身气功段位6段及以上或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者,精通和熟练运用健身气功规则和裁判法,并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竞赛组织能力,参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的正规培训且成绩合格。
国际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的认证标准: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审核推荐,并符合《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证书、服装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制作。证书由评审单位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购买后颁发,服装由裁判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购买,参加全国性健身气功比赛须着统一裁判服。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裁判员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证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
(三)担任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比赛裁判工作的证明,赛区优秀裁判员称号证书,或相应段位或相应指导员材料证明;
(四)持有已授予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内有相应比赛总裁判长的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等级裁判员实行属地管理,已获得裁判员等级者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每2年注册1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注册年龄为60周岁以下,但不收取任何费用。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或2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者,暂停注册1次。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十七条结合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官网建立健身气功裁判员注册信息数据库,将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技术等级认证时间、竞赛裁判工作记录、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的考评意见以及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等纳入数据库,便于注册和管理。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裁判员。全国性比赛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等级为一级(含)以上;省级比赛的总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裁判长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地县级比赛的总裁判长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长职务由二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等级为三级(含)以上。
第十九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选派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兼顾地区、院校和行业,赛前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裁实行回避制度。在赛区工作中应自觉切断与运动队的联系。临场执裁采取实时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员公平执法。
第二十一条健身气功各级赛事应在比赛结束后由总裁组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评议,并由总裁判长在裁判证书上签字。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守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二)热爱体育事业
(三)业务精通熟练
(四)公正执裁评判
(五)恪守职业道德
(六)坚持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的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有参加健身气功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钻研和熟练运用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积极主动参与健身气功赛事及相关活动;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及注册;
(五)主动服从管理,各级裁判员应邀参加国际性、跨国(或地区)、全国性、跨省区市健身气功比赛执裁或功法教学工作的,须报相应审批权限的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其中,国家级和中国国内的国际级裁判员须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
第七章 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各省、地(市)、县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北京体育大学应每2年对相应等级的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晋级培训班;已获得国家级的裁判员每2年参加一次注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取消执裁1—2年、降低裁判等级、撤销裁判等级、终身禁止执裁。
(一)警告:组织观念淡薄,作风散漫,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报到;不遵守赛区管理规定,相互议论竞赛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不按时参加赛前裁判学习和考试不合格的;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有碍公正执裁行为的。
(三)取消执裁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等级: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等级: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且拒不接受纠正意见和竞赛监督的。
(六)终身禁止执裁: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将视情节处以警告、取消执裁1—2年、撤销裁判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处罚由裁判长提出,总裁判组同意后执行;对裁判长的处罚由总裁判组提出,仲裁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对总(副总)裁判长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委会同意后执行;对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同意后执行。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官网通报批评,同时书面通知该裁判员所在注册单位。
(三)裁委会、仲裁委员会、总裁判组等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等按照第七章要求,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区、市)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等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配套施行,原《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气功字〔2008〕1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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