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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县(市)区输送运动员 界定与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2-27 发布者:青少科 原创 阅读量:34501

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训练单位、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直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现将《焦作市县(市)区输送运动员界定与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焦作市体育局

                            2016年2月1日

焦作市县(市)区输送运动员界定与奖惩办法

    一、焦作市县(市)区输送运动员界定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输送到市体育局训练单位一年以上的,且代表焦作市在河南省进行运动员注册的,并参加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视为输送。当年在训时间不足一年,且仍在市体育局训练单位训练的运动员,计入次年输送。

(二)每年市体育局训练单位教练员到各县(市)区选拔运动员时,积极配合教练员工作且选拔的运动员,能按时到各训练单位训练的,视为输送。(青少科核查时,各输送单位需提供运动员选拔的反馈名单,与该运动员的初选档案且内容齐全)

(三)凡积极组织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赛事活动,被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教练员选拔并在训练单位训练的运动员,视为输送。(青少科核查时,依据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是否参加观察集训等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四)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业训专员,要建立初选运动员档案,并积极输送运动员到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进行训练的。视为输送。(青少科核查时,依据业训专员初选档案与在训单位登记在训证明材料,且有各训练单位主管训练负责人签字作为认定依据)

(五)由家长或熟人直接送到各训练单位的运动员,不视为输送。不计入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输送任务。

(六)市体育局青少科每年对各县(市)区输送运动员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核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下发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输送名单。此名单作为各单位当年输送人数评定依据。

(七)输送人输送运动员到训练单位的,输送人和训练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在体育局青少科进行输送运动员备案,输送时间从备案时间开始计算。超过输送运动员备案时间要求的或未办理备案的输送运动员,青少科将不予统计。

    二、焦作市县(市)区输送运动员奖励

(一)输送省运会冠军奖

1.奖励时间:

省运会周期奖励一次。

2.奖励对象:

县(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业训专员、业余体校教练员、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

3.奖励标准:

(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业训专员,业余体校教练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输送到市体育局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每获一项省运会金牌奖励2000元;累积计算。(奖金下发给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求输送奖金的70%奖给输送教练员,30%由各单位另行安排解决。

(二)年度输送人才奖

1.输送项目

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参加省运会的训练项目:田径、篮球、游泳、射击、武术、赛艇、皮划艇、自行车、射箭、网球、乒乓球、举重、柔道、国际跤、拳击、跆拳道、足球等项目。

2.奖励标准

(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运动队教练员、体育教师、业训专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人民币500元,年度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奖励500元(输送的运动员成绩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三)输送跟踪奖励

1.输送跟踪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

(市)区体育(文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运动队教练员、体育教师、业训专员,输送到市局训练单位,再由训练单位输送到省各中心的。依据豫体[2013]28号文件,按照实际享受奖励资金的10%,给予基层输送人奖励。

三、处罚

局属训练单位接收基层输送运动员,要有专人负责各县(市)区输送备案和流失率的统计工作,纳入教练员选材工作绩效管理。

按照累计每年进队人数,计算年度输送运动员的流失率。

各训练单位接收输送运动员流失率大于40%,按照发放输送奖励资金的100%,在各训练单位训练经费中扣除。

各训练单位教练员接收输送运动员流失率大于50%,按照发放输送奖励的60%进行处罚。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体育局下发的焦体[2015]124文件废止,解释权归焦作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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