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协会、俱乐部: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组织和管理,保障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开展,有效防范、杜绝我市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随着体育事业的全面繁荣发展,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
战略,人民群众组织参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热情日益高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共享体育发展成果、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大中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具有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聚集程度高等特点,往往存在各种突发性和偶然性因素,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从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提高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和突发事件的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繁荣发展。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政府主办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要建立体育、宣传、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协会、俱乐部主办、承办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要建立有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的安全保障组,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紧密结合,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明确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根据“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主办者(或承办者)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安全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以及为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其他必要安全保障条件等。活动场所提供者要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法规要求。同时,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活动主办者及承办者应当配备专业保安人员,组织志愿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
三、突出重点,落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主办者及承办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赛事、活动实际情况,投保意外伤害和安全责任等社会保险;赛事及活动组织过程中,做好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对赛事及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搭建的临时建筑及水、电等要事前逐项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根据赛事、活动实际情况,在现场播报安全注意事项或在现场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公告,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和设备、药品等;制定赛事、活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根据赛事、活动项目,限定参与人员范围。激烈对抗性、高危险性项目如游泳、攀岩、马拉松、铁人三项、登山户外等,需严格限制参与人员年龄,并要求出具体检证明,赛前要对参赛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四、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制度,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织专题活动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参与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焦作市体育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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