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体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增强党员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体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焦作市体育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第一条、体育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二条、体育局纪检组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体育局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廉政规定、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条、对体育局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涉及财务、后勤采买和工程招投标等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将发现的职务犯罪嫌疑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监察部门。
第五条、体育局工作人员应当勤政廉政,忠实履行职责,并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
第六条、体育局各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体育局工作人员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整改建议或者意见;有权对公开政务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权对职务犯罪嫌疑情况进行检举。
第八条、体育局应当对建议、意见或者检举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检举的人。
第九条 体育局各级领导干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具体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每年召开的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解决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带头执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带头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重视和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纪法规教育、思想信念教育和勤政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四)进一步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认真听取广大党员和群众对本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检察机关通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对责任对象出现的违纪违法苗头,要及时提醒,监督促其纠正。
(六)局班子重视和帮助各职能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预防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指导有关部门抓好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发生的问题主动查纠。
第十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隐患苗头,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预防措施,总结行业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完善行业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局纪检组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联络员”的监督预防作用,定期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对领导干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责任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根据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该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监管不力、对发生的问题不认真追究和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为违纪人员说情开脱,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玩忽职守,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报,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压案不办的;
(五)滥用职权,妨碍监督监察,拒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六)其它应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十四条 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因超出职权范围而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于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和主要领导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责任人和所在职位的领导要认真检查履行职责的情况,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体育系统。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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