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体政字[2005]49号2005年5月31日),公布了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条件及程序,在审批单位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地区级单位可以建立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县级及其以下单位不得建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不得按功法门类成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内不得设立功法类和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省级、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分管局领导
常全旺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707686028
三、承办科室及负责人
承办科室:群体科 科室负责人:蒋存正 科长
联系电话:3935343 办公地址:市体育局群体科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5、有相对固定的活动人群;
6、由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
五、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文件名称:无
六、办理程序
领取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群体科考察审核——>体育局审批——>批复——>办证——>办结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服务承诺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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