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河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河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河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2.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3.填写表格点击提交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特别说明: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答复
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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