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责任,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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